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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鎮市第三人民醫院黨風廉政建設制度十一項

時間:2014年09月30日信息(xi)來源:本站原創(chuang)

  一、 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制度
  第一條 組織黨員干部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新修訂的《關于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度的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以及黨風廉政建設方面有關規定,組織黨員干部進行討論。
  第二條 定期組織收看先進典型和反腐倡廉教育片,充分利用正反兩方面典型題材,加強對黨員干部的先進性、純潔性和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線。
  第三條 嚴格規范黨員干部廉潔從政行為,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衛生行風“九不準”規定,防止黨員干部利用手中權利謀取私利,不斷提高黨員干部為民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條 加強對黨員干部的監督與管理,重點加強對黨員干部八小時以外“生活圈”、“社交圈”的監管,保證黨員干部始終做到干干凈凈為官、明明白白做人,樹立清廉勤政的政治風尚。
  第五條 加大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防止有案不報或有案不查現象,堅決杜絕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事件發生。
  第六條 加強保障機制建設。一是強化意識。各支部、各科室(部門)要把黨風廉政建設擺在重要位置,列入績效考核目標管理的重要內容,真正做到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并作為年終評比先進的依據。二是完善制度。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總體要求,針對薄弱環節,結合醫院實際,進一步修訂和完善有關規章制度。三是加強監督。對黨員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制度情況進行經常性對照檢查,并將其作為黨組織生活會的重要內容。對違反制度規定,或由于工作不負責任而不履行職責造成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批評教育、黨紀政紀處分。
  二、黨風廉政建設報告制度
  (一) 報告的主要內容
  第一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及職責范圍內事項。
  第二條 黨風廉政建設各項目標和規章制度落實情況。
  第三條 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投訴,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難點問題情況。
  第四條 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對家庭成員進行教育管理情況以及當年應報告的個人重大事項。
  第五條 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二) 報告工作要求
  第六條 各支部、科室(部門)負責人應將本支部、科室(部門)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情況寫出書面報告,分別在每年的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報院黨委和院紀委。
  第七條 支部書記、主任、護士長、行政職能科室負責人的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潔自律情況,需一并報院紀檢監察部門。
  第八條 對不按期或不如實報告的支部、科室(部門)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三、黨員干部八小時以外監督管理制度
  (一)總  則
  第一條 黨員干部八小時以外的監督管理,主要依靠個人的自我約束。堅持以教育防范為基礎,黨組織、紀檢監察部門及社會、家庭等密切協調配合的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督管理機制。
  第二條 黨員干部八小時以外應自覺主動地接受社會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三條 黨員干部八小時以外違犯法律法規、違反黨風黨紀和敗壞社會道德,嚴重影響單位和黨員干部形象的,紀檢監察部門應抓住線索,查清事實,嚴肅追究行為人的黨紀政紀責任。問題嚴重的,報請上級紀檢監察部門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條  醫院“一把手”既是八小時以外的受監督、受教育者,也是監督管理者。應把做好各支部、科室(部門)黨員干部經常性的政治思想和教育疏導工作,以及對黨員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娛樂圈”等情況的了解,納入職責范圍之內。醫院領導干部在八小時以外應自覺給下屬作出榜樣,起到好的示范作用。
  (二)監督管理內容與范圍
  第五條 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或邪教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第六條  違反規定參加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以及其它娛樂活動等。
  第七條 參與不正當的社會交往,搞不正之風,影響惡劣的;利用職權經商得利或從事非法斂財活動的;利用職權為非法活動或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
  第八條 違反社會道德,利用手機、電話等工具或其他手段攻擊、侮辱、誣蔑他人,損害他人聲譽影響惡劣的。
  第九條 涉足帶有色情服務的浴室、足療、美容***廳等活動場所,傳播淫穢影視、書畫或物品,觀看淫穢表演,參加或支持吸毒、迷信、賭博、酗酒等活動。
  第十條 不承擔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或不承擔贍養父母義務,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插足他人婚姻,充當第三者,或追求糜爛生活方式,包養情婦(夫),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
  第十一條 不遵守社會公共秩序、社會公德或違反職業道德,影響惡劣的。
  第十二條 借崗位調動、職務升遷以及婚喪嫁娶、喬遷新居等大擺宴席、收受禮金、禮品聚斂錢財的。
  第十三條 用公車辦私事或其他不正當活動的。
  (三) 監督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 將黨員干部八小時以外的監督管理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行“一崗雙責”,醫院領導應及時了解和掌握醫院黨員干部八小時以外的情況。
  第十五條 黨員干部在八小時以外發生違法違紀問題的,除對行為人嚴肅查處外,直接和分管領導因失察、失管、失教的,也應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 實行黨員干部外出活動匯報制度,出差一周或私事外出3天以上的,正職要向醫院主要領導和院紀委匯報活動情況,副職要向分管領導匯報活動情況,主要領導按領導干部請銷假制度執行。
  第十七條 黨員干部八小時以外行為考核納入干部年度考核內容,考核結果與黨員干部的評先評優和提拔使用掛鉤,存入廉政檔案。
  第十八條 實行八小時以外黨風廉政建設特邀監督員監督機制,特邀監督員可隨時制止、監督、反饋、舉報發現的黨員干部不良行為和違紀違法問題。
  四、黨風廉政建設檢查考評制度
  第一條 醫院黨組織每年至少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進行兩次自查,醫院黨組織將根據情況定期和不定期對各支部、科室(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
  第二條 醫院領導班子成員認真抓好各自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經常檢查指導和部署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工作,防止和杜絕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
  第三條 加強對支部、科室(部門)抓黨風廉政建設和廉潔自律情況的檢查督促,對黨風廉政工作抓得不緊,工作不力的,及時給予批評,并采取有力措施,堅決予以糾正。
  第四條 對在黨風廉政建設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及時報告,并根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度有關要求予以處理。
  第五條 對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成績突出的支部、科室(部門)及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選樹典型,帶動全面工作。
  五、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制度
  (一)述職述廉對象
  第一條 領導班子成員、中層以上干部。
  (二)述職述廉內容
  第二條 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執行政治紀律方面情況。
  第三條 全面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情況,按照醫院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狀況,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的情況。
  第四條 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完善管理機制、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情況等。
  第五條 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對干部選拔任用、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大事項遵照議事規則進行集體討論決定情況等。
  第六條 按規定召開組織生活會情況,對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進行對照檢查,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第七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目標完成情況,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專項治理情況,組織干部學習有關黨紀政紀條規情況,發生的重大違紀違法案件查處情況等。
  第八條 政務公開情況。
  第九條 對照崗位職責、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包括思想政治素質、組織管理能力、工作作風、工作效能、履行職責、廉潔自律、行風建設等情況。
  第十條 其它需要說明的情況。
  (三)述職述廉方式
  第十一條 領導干部述職述廉與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一并進行,由醫院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統一安排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院領導班子成員的述職述廉按局紀委要求進行,中層以上干部的述職述廉在醫院年度工作考評會上進行。
  第十三條 在年度工作考評報告會上,對述職述廉人員進行無記名民意測評。
  第十四條 醫院考核組通過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發放意見表等途徑廣泛聽取干部群眾的意見。
  六、醫院重大問題集體決策制度
  (一) 重大事項界定范圍
  第一條 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市委、市政府和局黨委中心工作的計劃和措施。
  第二條 領導班子成員的分工,包括所屬下級中層領導干部配置和調整。
  第三條 干部人事管理權限范圍內人員的使用、推薦和獎懲。
  第四條 確定后備干部、入黨積極分子以及評先評優等。
  第五條 醫院項目引進、工程招投標、辦公設施購置、職工福利安排、財務收支等。
  第六條 向上級部門提交的重要請示和報告。
  第七條 醫院重要工作制度的制定與修改。
  第八條 其它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決策程序
  第九條 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領導班子成員到會方可舉行,其中分管此項工作的分管領導必須到會。
  第十條 會前通報。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會議不得搞臨時動議,議題應在相關領導班子成員之間做會前通報,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決定是否上會。
  第十條 會議準備。需要有會議材料的,應準備書面的上會材料。
  第十一條 提前通知。會議通知(含議題及有關資料)須至少提前1-2個工作日,通知到參會的領導班子成員。
  第十二條 充分討論。會議由班子主要負責人主持,安排足夠的時間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討論時,主要負責人不應首先表明自己的觀點,須聽取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后再表明自己的態度。因故未到會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可用書面形式在會上表達。
  第十三條 事項表決。會議由主持人視討論情況決定可否進入表決程序。可采取口頭、舉手、投票表決的形式,持贊成與反對意見(含未到會領導班子成員的書面意見)的人數接近時,可暫緩表決,留待下次會議討論。
  第十四條 做出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決策形式,贊成票數超過應到會領導班子成員的半數為通過。
  第十五條 形成紀要。會議須形成“重大事項會議紀要”,按獨立序列實行年度編號。重大事項會議紀要除發給領導班子成員和有關部門外,還須報上級有關領導。行政主要領導否定多數人的意見做出最后決定的,須在紀要中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會議研究表決的,領導班子成員可視具體情況獨立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領導班子集體報告。
  (三)重大事項決策的違規處理
  第十七條 重大事項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的,對主要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違反制度和其它規定的,對主要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十九條 對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損失的,按照黨紀政紀規定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七、黨政干部廉潔勤政規定
  第一條 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帶頭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顧全大局,維護團結,自覺接受監督,敢于同各種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認真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
  第二條 廉潔奉公,忠于職守,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收受病人“紅包”,不收受“回扣”,不私自經商辦企業、買賣股票、兼職取酬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等。
  第三條 自覺遵守財經紀律和有關公共財務管理使用規定,無弄虛作假、假公濟私和私設帳外資金、“小金庫”等行為。
  第四條 自覺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嚴格按照干部選拔工作制度辦事,不借選拔任用干部之機利用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他人謀取職位,及封官許愿、打擊報復、營私舞弊。
  第五條 管住管好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對涉及他們利害關系的事情依法辦理,不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之謀取利益。
  第六條 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在住房、交通、通訊工具及公務接待方面嚴格按規定辦事,無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現象。
  第七條 認真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主動抓好醫院黨風廉政建設。積極支持、配合執法執紀機關對醫院違法違紀問題的查究,無袒護、說情、好人主義現象。
  第八條 勤政務實,無官僚主義、形式主義行為。經常深入科室(部門)或服務對象開展調查研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努力做好本職工作;關心群眾疾苦,正確處理關系職工群眾切身利益問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對職工群眾反映的問題認真對待,妥善處理;無與民爭利、侵害職工利益的行為。
  八、民主生活會制度
  第一條 醫院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一次,領導班子成員無特殊原因不得缺席。
  第二條 民主生活會召開之前,采取下發征求意見表、開展交心談心活動、召開多層次座談會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確定民主生活會主題。
  第三條 民主生活會由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召集和主持。主持人要說明本次民主生活會的議題、內容,并提出具體要求。
  第四條 民主生活會必須做到“三不開”原則,即無明確主題不開,應到會人員不過半數不開,未形成統一意見不開。
  第五條 民主生活會主要圍繞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存在的問題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不得開成工作性會議。
  第六條 對民主生活會中反映出來的問題,應及時研究,認真整改,并責任到人。
  第七條 指定專人做好民主生活會記錄,將記錄存入檔案,妥善保管。
  九、民主評議制度
  第一條 領導班子和黨員干部民主評議每年一次,按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進行民主測評。
  第二條 評議內容,主要包括班子成員和黨員干部的德、能、勤、績、廉等。
  第三條 民主評議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
  第四條 每次民主評議之前,必須開展統一的述職。
  第五條 民主評議工作原則上由黨辦組織,防止評議事項和程序不當產生負面影響。
  第六條 建立評議檔案,使之有序化、規范化。
  第七條 領導班子民主評議工作結合年度班子考核同時進行。
  十、班子成員和黨員干部個人重大問題申報制度
  (一)申報內容
  第一條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第二條 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第三條 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情況。
  第四條 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第五條 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情況。
  第六條 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于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第七條 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申報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申報形式
  第八條 以上所列事項,應由申報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第九條 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事前請示。
  (三)受理部門及方式
  第十一條 領導班子成員的個人重大問題報告,由局黨辦負責受理;黨員干部由院黨辦負責受理。
  第十二條 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十三條 個人重大問題報告內容一般應予保密。
  第十四條 組織部門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四)處理原則
  第十五條 領導班子成員和黨員干部不按本規定申報或不如實申報個人重大事項的,黨組織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五)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由醫院黨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加強監督檢查,把領導班子成員黨員干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負責受理黨員干部個人重大問題申報的院黨辦,每年要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院黨委和院紀委綜合報告一次。
  十一、領導班子成員接訪下訪制度
  第一條 凡屬醫院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事項,歡迎人民群眾來訪,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條 堅持定期深入基層和服務對象,了解、解決職工群眾關心的發展和體制改革方面的熱點、難點問題。
  第三條 接訪和下訪的領導干部要熱情對待信訪人員,認真聽取信訪人員意見,耐心解答有關問題。
  第四條 根據信訪人反映的問題,依照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現場給予處理和解答,對一時解釋不了或難以解決的問題,待研究后再作處理或答復;與現行政策不相符的,耐心細致地做好說服教育工作。
  第五條 接訪、下訪中發現的苗頭性問題,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責任科室(部門),落實化解措施;重大或疑難案件,及時向上級信訪部門和有關領導匯報。
  第六條 接訪、下訪過程中受理的信訪案件,實行限時辦結制度,簡單案件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一般案件在一個月內辦結,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在兩個月內辦結。
  第七條 接訪、下訪過程中發現的群眾關心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梳理上報,提出解決對策,從源頭上減少信訪問題。
  第八條 各支部、科室(部門(men))要(yao)認真(zhen)貫(guan)徹落實黨(dang)風廉(lian)政(zheng)建設(she)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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